香港的私人有限公司必須在任何時候均設有註冊辦事處。此地址屬於公司公開記錄的一部分,會顯示在公司註冊處的公司索引上,亦是政府、監管機構及訴訟當事人與公司聯絡的官方渠道。慎重選擇並保持其合規,是董事或公司秘書較為實際的合規工作之一。

本指南說明何謂符合資格的註冊辦事處、必須在該處展示及保存哪些文件、虛擬或共享辦公室安排在何種情況下可予接受,以及地址變更時如何通知公司註冊處。

什麼構成符合資格的註冊辦事處

根據香港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,每家公司必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,以便所有通訊及通知均可寄往該處。此項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
該地址必須符合若干基本條件:

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可以與其主要營業地點相同,亦可以不同。許多小型公司使用其會計師或企業服務提供者的辦公室;較大規模的公司則通常設有專屬處所。只要符合上述條件,任何一種安排均可接受。

展示及備存記錄的責任

香港法律就註冊辦事處地址設有多項義務,大致可分為兩類:在辦事處本身的展示,以及在該處保存法定記錄。

在公司註冊辦事處,公司一般須展示其名稱:

必須存放在註冊辦事處的法定記錄包括:

這些記錄必須可供董事、核數師查閱;而就成員登記冊及押記登記冊而言,公眾人士在繳付訂明費用後亦可查閱。當記錄存放在不同地點時,公司必須在該條例所訂明的期間內通知公司註冊處。

虛擬及共享辦公室的可接受性

虛擬辦公室及共享工作空間在香港被廣泛使用。某項具體安排是否合資格作為註冊辦事處,須視乎相關事實而定。

一般可接受的安排:

通常不符合資格的安排:

每個個案中的關鍵問題在於該地址是否符合法定標準:即它是否為香港一個可以接收文件、存放法定登記冊以供查閱、並可送達法律文件的地点。如符合,則虛擬或共享安排屬可行;如不符合,公司應另選地址。

更改註冊辦事處

公司可透過通過董事會決議更改其註冊辦事處。無須就此通過股東決議。決議通過後,公司必須在地址變更生效後,在該條例所訂明的期間內,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表格 NR1(更改註冊辦事處通知書)。新地址在提交時必須已投入運作——換言之,公司自生效日期起應能於新地址接收郵件及保存登記冊。

更改地址時常見的陷阱包括:

對董事的實用建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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