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必须始终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。该地址属于公司公开记录的一部分,会显示在公司注册处(Companies Registry)的公司索引上,并且是政府、监管机构及诉讼当事人联络公司的官方渠道。审慎选择该地址并保持其合规,是董事或公司秘书所面对的较为实际的合规事务之一。

本指南说明何者符合注册办事处的资格、必须在该处展示及保存哪些文件、虚拟或共享办公室安排何时可以接受,以及地址变更时如何通知公司注册处。

何者符合注册办事处的资格

根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 622 章),每家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,以便送达所有通讯及通知。该项要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
该地址须符合若干基本条件:

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可与其主要营业地点为同一地址,亦可为不同地址。许多小型公司使用其会计师或企业服务提供商的办公室;较大规模的公司则通常设有专用场所。只要符合上述条件,两者均可接受。

展示及备存记录的义务

香港法律就注册办事处地址施加若干义务,大致可分为两类:于办事处现场展示,以及于该处备存法定记录。

在注册办事处,公司一般须展示其名称:

须备存于注册办事处的法定记录包括:

这些记录须可供董事、核数师查阅,并就成员及押记登记册而言,在缴付订明费用后供公众查阅。若记录备存于另一地点,公司须在条例所订明的期间内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。

虚拟及共享办公室的可接受性

虚拟办公室及共享工作空间在香港被广泛使用。某一具体安排能否作为注册办事处,须视乎相关事实而定。

通常可接受的安排:

通常不符合资格的安排:

就每宗个案而言,关键问题在于该地址是否符合法定标准:即其是否为香港境内可以接收文件、备存法定登记册以供查阅、以及可以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地点。如是,则虚拟或共享安排可行;如否,则公司应另选地址。

变更注册办事处

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变更其注册办事处,无须股东决议。决议通过后,公司须在条例所订明期间内,自变更生效之日起,向公司注册处递交表格 NR1(注册办事处变更通知)。新地址于递交时必须已经投入使用——即公司应自生效日期起即可在该新地址接收邮件及备存登记册。

变更地址时常见的疏漏包括:

对董事的实务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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