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利得税根据《税务条例》(IRO) 征收。《税务条例》第 51C 条规定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的人士,必须就其业务交易及相关活动保存充足的记录,以便其应评税利润能够随时予以确定。保存期自该等记录所关乎的交易、作为或运作完成之日起计,至少为 7 年。在实务上,这意味着某一课税年度的记录应自该课税年度结束之日起保留至少 7 年。

本指南阐述应予保留的内容、保留的形式,以及税务局在启动查核时通常最先要求提供的资料。本指南旨在补充而非取代相应的实地审计应对手册。

第 51C 条下的义务

法定义务并非单纯地保存文件,而是保存 每项交易及每项相关作为 的记录,使其足以使应评税利润能够随时予以确定。其实际含义包括:

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

《税务条例》并未指定记录载体。纸质记录与电子记录均可接受,只要符合第 51C 条所定的标准。在实务中,电子记录已成为现代业务的主流,税务局本身的指引亦接受数字格式,但前提是其完整性与可检索性须可予以证明。

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时,须注意以下要点:

纸质记录虽可接受,但本身亦带来实务问题:储存成本、调阅时间,以及遗失或损坏的风险。记录载体的重要性远低于所保留内容的完整性、齐备性及可检索性。

税务局在查核中最先要求提供的资料

查核与实地巡查通常遵循一个熟悉的开端模式。最先提出的要求一般集中于以下方面:

  1. 会计系统本身。 总账、账目图表、试算表,以及由所申报的利得税计算表至财务报表、再至原始凭证的对账。
  2. 银行记录。 涵盖查核期间的业务银行月结单、银行对账工作底稿,以及任何账户间转账清单。
  3. 销售及收入记录。 已开具的发票、销售日记账或等同记录、贷项通知单,以及用以将账上收入与银行存款进行对账的证明文件。
  4. 采购及支出记录。 供应商发票、费用报销单据、薪酬记录、强积金供款,以及业务处所的租赁或租用协议。
  5. 固定资产登记册及折旧明细表。 添置、处置、折旧方法,以及相关证明发票。
  6. 存货记录(如适用)。 存货盘点、永续存货记录,以及期末存货的估值基础。

查核要求通常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。如开头部分的对账清晰无异,查核范围通常会维持较窄;如前段对账出现断裂,后续要求的范围通常会显著扩大。

按记录类别划分的保存清单

适用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实用默认清单如下:

与长期事项相关的记录——例如物业业权、知识产权转让及诉讼文件——应按相关交易本身的期限保存更长时间,而非仅依据 7 年规则。

下一步: 登记候补名单,并就您的账目展开对话:https://companyforge.ai/bookkeep/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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